第20180712期

法例|餐館華工被欠薪 法官用留置權防老闆跑路

2018-07-12

四名目前居住在法拉盛、原在康州壽司店打工的華裔工人表示,他們被欠超時工資,上周康州聯邦地區法院以餐館留置權來防老闆變賣餐館後跑路

 

四名在康州壽司店打工的華裔工人因沒有拿到超時工資和最低工資,在去年起訴華裔老闆。上月末,他們在法拉盛工人中心召開記者會表示,近日康州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在判決前,對被告所擁有的餐館設立了留置權,作價25萬美元,以防老闆變賣餐館“跑路”,保護工人的權益。

法官出具以餐館留置權作擔保25萬元保證日後若工人勝訴將得到補償的法庭檔

 

四名餐館工人薑、段、宋、丁表示,他們在康州的Matsu Sushi壽司店工作超過十年,該店常有“大單”需要連續工作,他們常連續工作36個小時,每週工作超65小時,但老闆沒有付給他們超時工資和最低工資,當他們無法忍受這種工作條件而拒絕工作安排後,老闆解雇了他們,且沒有退還他們進店工作時所交的押金。為此,他們於去年11月左右起訴老闆。

 

這四名工人表示,今年4月法庭進行第一次聽證會,當時老闆同意一周後繳保證金14萬多美元到法院指定帳戶,但一直沒有兌現。為此,法庭在611日召開第二次聽證會,這次,法官在被告的餐館上設置了留置權,並把作為保證的金額提高到25萬美元。他們出示了這份經由法官簽字、在審判前所訂立的文書Order Granting Prejudgment Remedy。他們表示,這是一個初步的勝利,有了這份法律文書,他們的心稍安穩下來。而在紐約州,這種老闆拖欠工人工資後賣店逃責的事情時有所聞。

 

勞工律師杭劍接受採訪表示,這是法庭為保護工人權益,對老闆的餐館所設立的留置權,如果日後老闆賣店,比如餐館賣了30萬美元,老闆要留25萬美元不能轉手、不能作其他的用途。如果原告打贏了官司,這25萬美元要給原告。這也是原告與被告在法官面前達成的協議。

 

杭劍說,紐約州也有類似的做法,叫“臨時禁止令”(簡稱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),不過法院對該做法的證據要求很高,獲得該文書的難度很大。比如:員工發現被告在紐約州的餐館要把餐館的賣掉,原告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、有證人,有足夠檔,顯示老闆已經賣店或已經賣店,這種情況下,法院是可以禁止被告賣店,或者要求被告繳納一定保證金(Bond),但該禁止令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。在紐約州,如果原告、被告雙方也同意對餐館設立留置權,法院也是可以做到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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